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68P/2024-2402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1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字号: | 绍市农通〔2024〕33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5-2024-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滨海新区社会工作局: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根据《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浙农田发〔2023〕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护职责
各地要按照“市级指导、县负总责、镇街实施”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属地责任,提升管护水平。根据“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土地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等作为管护主体,要切实履行管护职责,保障工程原设计功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农业经营主体、种粮大户、农民群众等作为直接受益主体,要发动参与工程设施管护。
二、落实管护措施
管护主体要及时落实管护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修复局部破损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工作台账,保持资料完整。对巡查发现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由管护人员及时处置;对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协调解决的,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协调解决。对重大自然灾害、大面积设施老旧需更新等因素导致日常维护无法解决的问题,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商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维护,及时维修改造和补齐设施,保障工程设施基本完善、完好运行。对于项目已竣工验收但未满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因质量缺陷导致的工程设施维修由原施工单位负责;对于人为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的,按照“谁损毁、谁维修”的原则,管护主体应会同资产权属主体,依法要求损毁人予以修复或承担维修费。
三、创新管护方式
倡导管护工作关口前移,鼓励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监督,管护人员可作为群众代表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和项目验收的监督环节。支持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政策性保险,由保险公司全程参与建前、建中和建后监管,提升管护覆盖范围和质量。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范围,实行“多位一体”综合管护。鼓励实行高标准农田“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模式,在招投标环节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要求,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高效管理。
四、强化管护响应
县、乡两级要完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措施,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公示牌、标识牌等设施完好清晰,标示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监督服务热线,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响应群众反映的管护问题,做到有呼必应。对反映确实存在的问题,可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到位,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限及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五、重视耕地保护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一个月内将项目区范围线矢量数据移交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纳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管理,由其将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优先划入储备区),实行特殊保护。充分发挥“浙农田”数字化场景功能,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拍、地理信息、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保护及耕地利用监测巡查,引导高标准农田集中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
六、加强舆情应对
各地要高度重视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的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针对媒体或社会公众对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领域事件的报道、转载和评论,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对处置。要关注相关舆情动态,对可能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动态信息,及时调查处置。当发生较大舆情事件时,应30分钟内报送市农业农村局,1小时内将突发舆情的起因、发展、措施、结果、分析、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七、开展综合评价
市农业农村局将对区、县(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不定期开展抽查和监督评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评价,摸清管护制度执行、管护资金落实及使用、管护成效及问题等情况,确保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1日
绍市农通〔2024〕33号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