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68P/2024-2402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12-1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字号:
《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11 15:21: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一、制订背景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高标准农田稳定发挥作用,根据《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浙农田发〔2023〕19号),制定本政策。

二、文件依据

1.《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

2.《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浙农田发〔2023〕19号)

三、制定程序及意见征集情况

2024年9月,市农业农村局充分对标省厅要求,组织开展现场调研和座谈论证,结合绍兴实际,形成了初步草案。

2024年11月4日至11月8日,书面征求市财政局、6个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和滨海新区社会工作局意见,收到6条意见,不采纳2条,不采纳的相应理由已向相关单位作出说明。

2024年11月18日至11月28日在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0条。

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2条,采纳2条。

2024年12月9日,通过局党委会审议。

四、主要内容

1. 明确管护职责,明确属地责任,管护原则和管护职责;

2. 落实管护措施,分为日常管护和专项管护,并明确已竣工验收但未满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和人为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两种情况的措施做法;

3. 创新管护方式,包括全过程监督、支持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政策性保险、鼓励“多位一体”综合管护和高标准农田“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模式共计4种;

4. 强化管护响应,要求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有呼必应;

5. 重视耕地保护,加强部门协作和科技应用,将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优先划入储备区),实行特殊保护;

6. 加强舆情应对,明确当发生较大舆情事件时应采取的措施和时限要求;

7. 开展综合评价,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开展的抽查、检查、评价等相关要求,确保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的施行日期是2024年12月11日。因为冬修农田水利急需明确管护要求等原因,自发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为常态化工作,有效期至新一轮管护要求出台前。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第一解读人:吕田(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具体解读人:徐亚浓(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与农机化管理处处长)

联系方式:0575-85732817

绍市农通〔2024〕33号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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