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68P/2021-001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1-02-23
主题分类: 渔业 发文字号: 绍市农通〔2021〕5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5-2021-0003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26 09: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钱塘江流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渔发〔2021〕6号)、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绍兴市实施外荡禁渔期的批复》(浙海渔法〔2001〕98号)和《关于上虞市等三市、县要求实施禁渔制度的批复》(浙海渔政〔2007〕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度禁渔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渔内容

(一)禁渔区域及时间

1.钱塘江干流绍兴段(嘉绍大桥以西至柯桥、萧山交界处)及重要支流浦阳江、曹娥江,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其中,曹娥江四环大桥至城南大桥、上浦闸至指石山江段,禁渔时间延至9月30日24时。

2.绍兴市外荡水域(指非封闭的荡漾、河道、抖河和溇浜等),禁渔时间为4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其中,上虞区皂李湖、小越湖、驿亭东泊和西泊,禁渔时间提前从3月15日0时起实施(禁止捕捞鲫鱼、鲤鱼等自然产卵鱼类);新昌县澄潭江镜岭大桥上至石门水库大坝,禁渔时间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施禁渔期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推动渔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举措,认真做好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工作。要积极争取属地政府的支持,完善禁渔期管理的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深入宣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围绕禁渔期前、中、后三个阶段,各有侧重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敢于宣传,善于发声,占领舆论制高点。禁渔期前要发布禁渔期通告,将宣传工作同执法巡查相结合,增强渔民和社会公众对禁渔意义的了解。禁渔期间要密切关注和及时回应网络等新媒体反映禁渔期的相关问题,组织新闻媒体参与并报道相关执法活动,曝光禁渔期违法行为,保持执法威慑力。禁渔期后要认真总结禁渔期成效,借助各类媒体手段对亮点工作和主要成绩进行广泛宣传,巩固禁渔成果。

(三)明确目标,严格执法。各地要统筹执法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加快应急反应,严厉打击违法禁渔期管理的违法捕捞行为。要继续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有针对性地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加强重点水域、重点时段的执法力度,保持禁渔期执法高压态势。要健全两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关于绍兴市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办理的会议纪要》(绍检会〔2020〕21号)精神,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处罚震慑。要严防疫情通过海洋渔船输入,全力服务保障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及时总结禁渔制度实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和交流沟通,巩固禁渔效果,按附件要求及时报送禁渔工作有关数据。要分析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禁渔制度完善提供决策支撑。请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于7月1日前将禁渔期工作总结以纸质和电子稿的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陈冲,联系电话:0575-88738539。


附件:1.绍兴市2021年禁渔期通告

2.2021年度禁渔工作数据统计表(一)

3.2021年度禁渔工作数据统计表(二)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3日


附件1:


绍兴市2021年禁渔期通告


为养护渔业资源,保护鱼类繁殖,促进渔业生态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浙江省关于禁渔期管理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我市禁渔期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及时间

1.钱塘江干流绍兴段(嘉绍大桥以西至柯桥、萧山交界处)及重要支流浦阳江、曹娥江,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其中,曹娥江四环大桥至城南大桥、上浦闸至指石山江段,禁渔时间延至9月30日24时。

2.绍兴市外荡水域(指非封闭的荡漾、河道、抖河和溇浜等),禁渔时间为4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其中,上虞区皂李湖、小越湖、驿亭东泊和西泊,禁渔时间提前从3月15日0时起实施(禁止捕捞鲫鱼、鲤鱼等自然产卵鱼类);新昌县澄潭江镜岭大桥上至石门水库大坝,禁渔时间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止作业类型:除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三、法律责任: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依据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3日


附件2:


2021年度禁渔工作数据统计表(一)

检查监督情况

宣传情况

组织检查行动(次)

参加检查车辆

(辆次)

参加检查船舶

(艘次)

参加检查人员

(人次)

受理举报(起)

查处举报(起)

电视台报道(次)

电台报道(次)

报纸刊登文章(篇)

发放宣传资料(份)

张贴标语(幅)

出动宣传车船(次)













填报单位:

审核人:填报人:联系电话:


说明:此表按月于每月底前报送。


附件3:


2021年度禁渔工作数据统计表(二)

填报单位:

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案件总数(件)

案件分类

没收违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公斤)

没收违法销售渔获物数量(公斤)

没收“三无”船只(艘)

行政

处罚

(人次)

罚款

(万元)

移送

司法处理案件

(件)

移送

司法处理人员

(人次)

违禁捕捞案

(件)

涉渔“三无”船舶案

(件)

电鱼案(件)

毒鱼案

(件)

炸鱼案(件)














审核人:填报人:联系电话:


说明:此表按月于月底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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