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68P/2024-2402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字号: | 绍市农〔2024〕9号 |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滨海新区社会工作局、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根据《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浙农经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村级对申请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初审后,乡镇(街道)同步参与审查、提前把关,确保审批对象的真实性、精准性、合法性。明确审批时间(从乡镇<街道>正式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25个工作日(不包括规划调整、农转用、地质灾害评估、旧宅处置、公示时间),比省定30个工作日缩短5个工作日。
绍兴市农民建房“审批一件事”流程具体如下:
1.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主要对申请农户家庭成员和建房资格、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性、建房地块规划及相关权利人等情况进行初审,并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同步参与、提前介入,重点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经初审通过的农户建房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不少于7日)。
4.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街道)或者在政务服务网、绍兴市“越宅通”数字化管理系统上递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审核材料无误后,正式受理。
5.乡镇(街道)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完成对拟用地块情况的现场踏勘和审核。
6.乡镇(街道)现场踏勘无异议后,启动联审联办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前期村镇联合审核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审核,经农民建房审批联审机构讨论后由乡镇(街道)决定。
7.拟用地地类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按程序依法开展农转用报批手续。
8.符合“一户一宅”资格和规划条件的,进行公示(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许可内容在建房所在现场公布。
9.乡镇(街道)负责将农民建房管理过程中所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10.申请农户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后,应预约申请放样。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建房农户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放样,并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进行基槽验线,加强全程监督巡查。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户,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6日
绍市农〔2024〕9号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绍兴市农民建房“审批一件事”流程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