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月*日**派出所及**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村河道内有死鱼,派出所和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河道内共捞取死鱼210尾。当日,当事人蔡**、石**、求**到**派出所主动交代违法事实。
经调查,证实蔡**于**年*月*日在**村附近河段使用甲氰菊酯毒鱼的方式进行捕鱼,求**、石**知道后也赶往该河段与蔡**一起进行捕捞。蔡**在溪流上游投放甲氰菊酯,求**及石**用网收取渔获物并解剖食用。三人共捕捞渔获物溪鱼300余尾,约1.5kg,另致河道内200余尾溪鱼死亡,约1kg。
当事人采用毒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蔡**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00);
二、对石**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00.00);
三、对求**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00.00)。
【微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典型意义】
渔业资源不仅是我们日常饮食的重要来源,更是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毒鱼作为一种“不留后路”的非法捕捞方式,是对水中生物的“无差别攻击”,极大破坏了水域生态平衡。毒鱼行为危害很大,因此国家明令禁止毒鱼。
近几年我市加强与公安部门联动,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监督作用,大力打击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本案是群众监督作用发挥的典型案例,通过水域周边群众举报,快速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强力震慑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构建渔业违法行为群防群治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