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月**日,有群众举报称**公司在网络店铺销售假兽药,**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剩余投诉药品“阿米清滴眼液”2盒(标称生产厂家为**有限公司,规格10ml/瓶,生产日期为20240303),产品外包装上功效一栏标示主要用于治疗犬、猫等阴性、阳性葡萄球菌等引起的结膜炎等眼部炎症。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关于兽药含义的规定,该公司销售的“阿米清滴眼液”是兽药。
经调查,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于**年**月**日从江苏苏州一商家处进货“阿米清滴眼液”32盒,并在网络店铺上销售,案发时已销售30盒,库存2盒;销售价格为22.8元/盒,违法所得共计684元,执法人员依法对库存药品进行了查封。当事人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但其经营的上述产品无兽药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阿米清滴眼液”属于假兽药。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法机关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批“阿米清滴眼液”,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捌拾肆元整(¥684.00);
2.没收违法财物“阿米清滴眼液”2盒(价值¥45.60);
3.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捌元捌角(¥2,188.80)。
【微普法】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 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 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 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 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 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宠物数量持续增长,宠物市场发展迅猛,宠物经济”不断升温,宠物用药需求也越来越大。但目前我国宠物药的生产原研能力尚处于起步阶段,国产宠物用药相对短缺,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违规制售假宠物药的歪脑筋,严重扰乱了宠物药市场,也带来了很大的潜在危害。使用假劣宠物药不仅会贻误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宠物病情恶化,还可能导致宠物产生药源性疾病,残留在假宠物药中的有毒成分,还可能危害人类健康。
猫狗等宠物带给我们很多的陪伴、温暖和快乐,是我们人类忠诚的伴侣动物,我们大家都应善待并守护好它们,共同维护并促进“它经济”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