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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一】限用农药经营要规范,未经许可销售受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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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月*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农资店在售卖溴敌隆杀鼠剂(毒饵)和溴敌隆杀鼠剂(母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该两种产品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提供了农药经营许可证(除限制使用农药外),但未能提供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溴敌隆杀鼠剂(毒饵)100袋、溴敌隆杀鼠剂(母液)90支,其中溴敌隆杀鼠剂(毒饵)进货价格为0.70元/袋,销售价格为2.00元/袋,案发时尚未销售;溴敌隆杀鼠剂(母液)进货价格为0.50元/支,销售价格为2.00元/支,案发时销售34支,库存56支。上述两种限制使用农药产品货值金额合计380.00元,销售违法所得合计68.00元。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本案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溴敌隆杀鼠剂(毒饵)和溴敌隆杀鼠剂(母液),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00);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捌元整(¥68.00); 三、没收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杀鼠剂(毒饵)100袋和溴敌隆杀鼠剂(母液) 56支; 四、直接负责农药经营的黄**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微普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典型意义】 为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于2017年10月1日制定公布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于同年10月中下旬印发了《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明确了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具体要求。 限制使用农药具有高毒性和高风险性,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可能导致农药的质量无法保证,不当使用限制使用农药还可能导致土壤或环境生态系统的破坏,进而对食品安全产生隐患。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案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一些隐患。借此案警示农药经营主体务必依法依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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