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68P/2023-2399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5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字号: | 绍市农通〔2023〕27号 |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及渔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权,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
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序号 | 事项代码 | 案由名称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处罚标准 |
1 | 330220603000 | (绍兴)对在河道内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较轻(初次违法且投饵面积3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初次且投饵面积30亩以上或者两年内改正后再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2 | 330220505000 | (绍兴)对在禁止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行为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 较轻(逾期不改正的,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 | 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逾期不改正的,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 | 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逾期不改正的,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 | 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