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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三】病死动物不得随意弃置 无害化处理阻断疫病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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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月*日,**执法人员对**养殖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场区西侧沉淀池内发现漂浮有死鸡*羽,检查无害化处理池发现已满。执法机关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行为进行立案,经调查,该养殖企业承认存在未按照规定处理死鸡的行为。该养殖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单位在责令改正的基础上,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 【微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不仅会带来动物疫病传播隐患,也存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入食品链条、污染环境等风险。 国家高度重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在贯彻落实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来加强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广大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应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切实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共同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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