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1日凌晨,根据前期侦查获取线索,**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开展“亮剑2023”渔政执法行动,在案发地周边水域,现场抓获非法捕捞人员2名,渔获物77尾。
根据非法捕捞人员顾**交代线索,执法人员发现某饭店法人石**在禁渔期内两次向顾**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并进行加工销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石**进行调查询问,石**承认在明知顾**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23日、3月27日两次向其收购违禁渔获物用于饭店加工销售,案发时合计销售金额600元。当事人石**在禁渔期内收购和销售违禁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
【微普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二)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
(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的;
(四)明知是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渔获物的;
(五)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典型意义】
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问题出在水上,根子却在岸上,如果没有收购获益,也就没有偷捕,部分餐馆、商家为了一己私利,违反禁渔管理规定,非法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破坏了渔业资源的繁殖生长。该案件反映出的此类违法行为亟需关注,虽然处罚金额不高,但具有典型意义。禁渔期捕鱼是众所周知的违法行为,禁渔期非法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也是违法行为,也一样要受到惩罚,罚款额度最高可达5万元,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