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0日,我市**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动物医院存在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1日到该动物医院进行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动物医院于2020年12月29日向宁波**公司购买**产品1盒共10瓶,该产品系人用药品,当事人聘用的执业兽医师罗某于2021年1月18日使用1瓶该产品用于猫病诊疗,药房剩余该产品9瓶。
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微普法】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给宠物治病用“人用药”危害很大,因为人药兽用很难严格遵照说明书使用,人用药(尤其是抗感染药物)给动物使用后,极可能出现用量过小达不到治疗效果、用量过大又对宠物身体造成损坏或因滥用药品导致宠物出现抗药性的情况,不仅达不到很好的治疗效果,同时还可能因滥用人用药而导致产生抗药性。人一旦感染上了与动物一样的疾病,那该药物对人类的治疗效果就要大打折扣了。
“人药兽用”一直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借此案警示宠物医院等兽药使用单位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正确使用兽药,杜绝发生人药兽用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