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四】严把兽药生产质量关 促兽药行业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22-11-28 10:0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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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XX年第XX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我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的恩诺沙星可溶性粉检查(溶解性)、含量测定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生产批号为XX的恩诺沙星可溶性粉2280袋,以4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9120元。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为劣兽药。当事人生产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执法机关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玖仟壹佰贰拾元整(912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肆拾元整(18240.00元)。

【微普法】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典型意义】

假劣兽药不仅不能治疗畜禽疾病,而且会掩盖病症,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耽误治疗导致畜禽病情恶化,甚至大批死亡,造成养殖户巨大的经济损失。长时间、大剂量的使用假劣兽药,药物残留积聚在动物机体中,可引发药物蓄积中毒、细菌耐药性的产生或致动物死亡,给人类食用动物产品构成安全威胁。

使用假劣兽药危害极大,政府监管部门一直非常重视兽药打假工作,但仍有一些生产企业管理不规范,生产售卖假劣兽药,扰乱市场秩序。借此案警示兽药生产企业务必依法依规经营,严把兽药生产质量关,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养殖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