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68P/2021-005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7-0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字号: 绍市农通〔2021〕11号
关于做好绍兴市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02 10: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局 字体:【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了顺利推进我市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依据《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浙农田发〔2021〕2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申报工作

(一)2021年新建项目

2021年新建项目继续按照《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市农〔2020〕15号)执行,于5月15日前,将新建项目、改造提升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上报市局进行评审。

(二)2021年改造提升项目

1、坚持集中连片原则、按照整体推进的要求实施改造提升项目。原则上是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选址,结合“十二五”以来(2011-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清查评估成果,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高标准农田纳入改造提升建设范围,尽量避免“非粮化”、禁止“非农化”地块。选定的建设范围周边地块,即使清查评估时为符合质量要求但现状仍有改造提升需求,也应同步纳入建设范围。为改造提升地块服务的溪流护岸、排灌渠道、机耕路等农田基础设施所属耕地地块应统筹考虑,划入本次改造提升项目区。

2、改造提升项目建设规模不得小于500亩(含),一个乡镇(街道)只允许立项一个项目,原则上一个项目不超过2个独立地块。项目区内单个独立地块面积超过500亩(含)的,不限制独立地块个数。

3、改造提升项目主要由省财政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组成,单个项目亩均实际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标准。鼓励各区、县(市)通过增加地方财政投入、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投资等,提高亩均投入标准。

4、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按照“填平补齐”、“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计改造提升项目建设内容。坚持以农田水利建设为重点,确保项目区灌溉和排水措施完善、高效,提质改造后的高标准农田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二、加强项目质量管理

(一)组织开展2020年建设项目中期集中检查

计划于4月期间,市局组织人员对越城区2020年所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其他区、县(市)部分项目开展中期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照农田建设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是否严格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设备质量进行查验,是否严格加强施工工序管理,是否严格建立管理档案。对在检查时发现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档案等方面问题督促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开展2021年建设项目质量抽检

1、抽检对象:全市2021年新建、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检测时间:计划于8月—10月期间开展。

3、检测内容:砼原材料(水泥、黄沙、石料),暂定抽检45个批次;砼工程钻芯法现场取芯,暂定抽检15组芯样。具体检测方案根据各区、县(市)任务量、项目个数、建设内容等进行确定,另行通知。

4、检测方式: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混凝土工程、岩土工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5、判断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的设计参数,《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水工混凝土砂石骨料试验规程》(DL/T5151-2014)等水利行业相关规范、规程。

6、结果处置: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由各区、县(市)按要求落实整改。

三、做好项目竣工验收

(一)2019年立项项目

对已组织开展市级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竣工验收时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到位,于4月底前将整改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对未开展市级竣工验收的项目,要求于4月20日前完成县级初验,并申请市级竣工验收,确保6月底前全市完成市级竣工验收工作。

(二)2020年立项项目

各地要倒排工期、抓紧施工,争取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项目建设工作。按照市局提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料管理(参考目录)》的要求,做好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完工验收、委托工程造价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及时组织县级初验,要求在10月前向市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项目建后管护

项目竣工验收后,各地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建立管护经费合理分担机制,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四、其他要求

1、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市部署及时组织开展新建、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并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完善立项、项目实施、工程后期等各阶段质量管理,制定检查计划,加强对在建项目监督管理。

2、各地要督促指导2019年、2020年在建项目验收工作,并按要求做好2021年及历年存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调度工作。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时填报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系统数据,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个阶段信息统一上图入库。相关调度和材料报送情况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督评价的重要依据。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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