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章程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7-14 11:02 浏览次数: 字体:【

绍兴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为绍兴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农科院)。

农科院住所为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敬宾路180号。

第三条  农科院是经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绍兴市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615万元,由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出资。

第五条  农科院宗旨:秉承“精研、笃行、创新、惠农”的精神,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己任,推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

第六条  农科院业务范围:

(一)承担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农业科研工作。

(二)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开发相关工作。

(三)承担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和选育、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

(四)承担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农业科普教育工作,提供农业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服务。

(五)完成绍兴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农科院行业管理部门为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 农科院登记管理机关为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农科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研究所“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的权利:

(一)提出农科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农科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副院长;

(三)核准农科院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农科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的义务:

(一)支持农科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农科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农科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农科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农科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农科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农科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农科院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业务培训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农科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农科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农科院宗旨,维护农科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宣传农科院文化、塑造农科院形象;

(五)服从农科院领导、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农科院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农科院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农科院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农科院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农科院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农科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农科院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农科院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农科院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农科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农科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农科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科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方针、精神和决定。

(二)研究决定院重大工作部署、长远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研究决定院内部权力配置,包括领导集体成员和研究所(处室)分工与调整、内设机构变动等。

(四)研究决定各研究所(处室)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和奖惩,以及各类荣誉推荐和表彰决定。

(五)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调动、考核、任免、奖惩、职称评聘等。

(六)研究决定院年度预决算以及大额经费支出。

(七)研究决定各研究所(处室)提交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决定其他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会议议题一般由相关研究所(处室)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定同意后,由院办公室汇总提交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二)凡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议题,一律不得上会讨论。

(三)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四)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主持。会议在听取有关研究所(处室)主要负责人汇报后,先由分管院领导提出意见,然后其他院领导发表意见,会议院长最后发表意见,作出决定。

(五)对上会的议题实行逐项表决,由会议院长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应暂缓表决。

(六)院长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决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需由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才能通过。

(七)会议单独设记录本,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记录,并负责确定事项的催办和反馈。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绍兴市农业农村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农科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设立9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院日常运转,承担党建、文秘、机要、信息、宣传、资产、财务、档案、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科研处。研究起草农业科研发展有关规划、计划。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结题验收和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奖励申报。承担农业科技成果宣传推广、科普教育,提供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服务。承担学术交流和科研统计工作。负责编制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三)产业处。研究起草农业科技产业开发的规划、计划。组织科技产业建设项目、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工作。承担科技产业实体的指导服务工作。承担科技成果对外协作、交流、转化。负责院科研基地管理工作。

(四)糯稻研究所。承担糯稻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种质创新与利用研究工作。承担新品种选育与应用研究工作。承担水稻生产技术宣传展示、科普教育,提供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服务。

(五)蔬菜研究所。承担蔬菜新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承担蔬菜的优质、高产及相应的标准化栽培技术研究与示范等工作。承担蔬菜生产技术宣传展示、科普教育,提供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服务。

(六)生物技术研究所。承担农作物生物技术育种、分子标记和植物组织培养技术研究与应用。承担特色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与开发等工作。负责平台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承担生物技术宣传展示、科普教育,提供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服务。

(七)农业生态研究所。承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和主要农作物病、虫、草害绿色防控与施肥技术的研究工作。承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工作。承担绿色、无公害农业生产技术宣传展示、科普教育,提供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服务。

(八)茶叶研究所。承担无性系茶树良种的引选和新品种研发工作。承担茶树标准化栽培技术研究和推广。承担茶叶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承担茶叶生产技术宣传展示、科普教育,提供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服务。

(九)花卉研究所。承担花卉(苗木)新品种选育及开发。承担花卉(苗木)栽培技术研究及推广。承担市花市树推广工作。承担花卉(苗木)生产技术宣传展示、科普教育,提供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农科院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农科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农科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农科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院办公室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院章程草案的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单位发展规划、科研队伍建设、单位环境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单位年度计划、总结,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单位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职工评聘、考核、奖惩办法,审议通过集体劳动合同草案;

(五) 通过多种方式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单位执行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 对单位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负责人提出建议,民主评议单位领导班子;

(七)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农科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农科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农科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农科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农科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农科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农科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农科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农科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农科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科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农科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核准。

(五)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农科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农科院因宗旨业务范围发生变动、事业公益属性改变、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农科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农科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农科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农科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绍兴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