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68P/2021-01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1-12-2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字号: 绍市农通〔2021〕42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5-2021-0006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1-12-31 08:5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农业农村工作的新要求,深化数字化改革,规范“一肩挑”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保障村级组织高质量高效率运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委、市委有关会议精神,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提升集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率为主线,以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数字化、公开化为路径,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前审核制度,进一步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严格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提升发展,夯实乡村振兴物质基础,为深化清廉村居建设、加快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范例提供坚实支撑。

二、工作重点

(一)规范资产资源管理

1.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健全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开展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盘点,按照统一清查内容、统一清查方法、统一公示公开、统一登记文书等“四统一”要求,严格把握清产核资政策界限,做到不遗漏、不重复、不错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镇乡(街道)要组织对村级清产核资情况进行核查,防止村级清产核资走过场、虚报谎报。

2.全面落实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规定。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纳入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筹管理,统一对外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分层交易机制,细化制定分层交易标准,制定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标的额5万元以上的村级资产资源须在镇乡(街道)及以上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都应依法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报镇乡(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签订超过5年以上的合同应当报请镇乡(街道)审核。各区、县(市)应分类制定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年限。出租、发包收入严格按合同收缴,保障集体利益。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动上述权益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3.全面推行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严格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管理,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推行村集体大额(闲置)资金竞争性存放,各区、县(市)要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闲置资金限额、存放期限等要求,竞争条件可综合考虑对村集体经济发展贡献、农户普惠金融推广力度、服务水平等因素设置,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或者镇乡(街道)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竞争性存放银行,实现村集体资金保值增值。

4.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按照“严控新债、化解老债”的原则,建立债务控制和化解长效机制,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不得以村集体名义向私人借款,未经镇乡(街道)同意不得新增借款贷款。审慎开展村集体资金对外投资,确需投资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镇乡(街道)审核同意。不得将集体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

(二)规范村级开支

1.从严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按规定落实村干部报酬,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资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严禁利用村级集体资金为村干部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严格执行村级行政性公务“零招待”制度,严格控制通讯费支出,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限额制度。规范办公公务费开支、交通差旅费管理。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未经村集体讨论并镇乡(街道)审批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对外捐款。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在从严控制的原则下,由各地自行规定。严禁将非生产性支出转由村内其他组织和经济实体开支。

2.从严管理村级务工。执行绍市农局专发〔2018〕30号精神,由各区、县(市)完善或制定村级务工管理办法,细化村级务工范围、务工库管理、工价标准、监督管理、报账结算等环节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用工登记、派工、考勤、结算、公示制度。不得给领取固定报酬的村干部、参加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从事职责范围内工作的人员发放务工补贴。

3.从严控制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贯彻《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村级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的补偿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禁止举债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前,须报镇乡(街道)审核同意。

4.规范村级物资(服务)采购。各区、县(市)应制定修改完善村级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根据不同采购金额,分类明确采购方式、审批程序。限额以上的采购应通过政采云、村采云、产权交易中心等进行公开采购,严禁通过拆分或者其他变相方式规避公开采购。

(三)规范财务审批制度

1.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财务支出严格执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制度。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副董事长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副董事长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董事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城市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支出,应指定一名党组织成员或董事会成员联签。建立镇乡(街道)对村级财务支出分级审核制度。

2.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报账员、出纳)管理,财务专用章由镇乡(街道)会计代理机构管理,法人章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管理。董事长调整的,调整期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由镇乡(街道)保管。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管理印章。严格印章使用审批备案。

3.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村级财务票据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其他票据和自制凭证。票据填制要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写规范、及时结报。村级财务人员、村监会、代理会计要按各自职责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对真实性、合法性、程序性、完整性、技术性进行审核。

(四)规范民主阳光监督

1.强化民主决策程序。全面落实村级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制度。凡属村经济发展、大额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建设、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等都应按照民主议事决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规范民主表决记录,严禁以签到代替表决签字、他人代签字、会议记录作假。

2.强化财务审计监督。全面执行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三年一轮审”制度,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招投标选定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加强对村级务工支出数额偏大、发包款收缴不及时、资产资源长期闲置等异常情况的监管。除依法不应公开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问题,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对第三方审计质量监管力度,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强化财务公开。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电子触摸屏、手机移动端、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村级财务公开,全市域推广应用“清白码”工程(村级“三务”公开系统)、浙里兴村共富应用场景,实行即时公开、便捷查询。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按月逐笔详细公开,重大财务事项及时公开。畅通农村集体“三资”公开投诉质疑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作出处置并反馈。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权益保障和农村基层稳定,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业务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同纪委监委、组织、财政、民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2.加快改革赋能。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去现金化管理,全面应用省版农村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全面推广农村小微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2.0、浙里兴村共富应用场景,扎实推进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资产管理动态化、分析预警即时化,着力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同时,稳步实施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政经分离”改革,积极推行股权质押贷款,提升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效能和发展活力。

3.加强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履行村级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职责、监事会负责村级“三资”的日常监督职责。加强区、县(市)及镇乡(街道)农经队伍建设,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镇乡(街道)履行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监督职责,配齐配强农经管理机构人员力量。优化村级财会人员队伍,探索建立准入制度和岗位退出机制,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大小确定报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村主职干部报酬的1/2。稳定代理会计队伍,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代理会计数量,镇乡(街道)每名代理会计代理村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调整、优化、充实村报账员队伍,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会计和出纳“双代理”制,不断适应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新要求。

本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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