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五】电力捕捞竭泽而渔 被判拘役懊悔不已

发布日期:2021-12-29 09:1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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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月*日,陈**、何**在钱塘江嘉绍大桥以西水域使用橡皮艇、变压器、拖网、触杆进行非法电力捕捞作业,晚上22:00被辖区民警巡逻时抓获,现场有渔获物10余公斤。

经调查,陈**、何**、樊**、何**、邱**、朱**6人多次在钱塘江禁渔期间非法电鱼。案发后樊**、何**、邱**、朱**于**年*月*日向绍兴市**公安分局投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对6人进行刑事拘留。*月**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非法电鱼水域进行踏勘,确定该水域为禁渔水域。

本案中,当事人在禁渔水域并在禁渔期实施电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6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应予刑事立案追诉的情形。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后,向属地法院提起公诉,最终陈**等6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一个月二十天至二个月时长不等的拘役,并缴纳生态修复款9000元。

【微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禁渔期实施电捕鱼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环境,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电鱼工具释放的瞬间电量不但可以电死电晕鱼类,而且被电击过的鱼类基本丧失繁殖能力。禁渔期正值鱼类繁殖期,电鱼将使得鱼类的繁殖生长受到很大影响。同时,电流通入水体后也会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破坏生态平衡。

渔业资源非常宝贵,良好的生态需要大家一起来维护。借此案呼吁广大市民一起来抵制非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共同保护水乡绍兴良好的渔业生态,也警示提醒大家不要贪小利酿大错被判坐牢悔断肠。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